生活中有这种情况,随处可见。就是用和知名品牌差不多的商标、名字等包装自己的产品,借助知名品牌的广告力、知名度进行投机,销售自己的产品。

例如,外包装和原产品都十分相似的“康帅傅”“雷碧”等等。殊不知,这种行为其实已经构成了侵犯知识产权,是为人不齿的。

下面由邹维高律师进行详细解答:

案例分析:

一知名奶茶店注册商标持有人将另一店铺告上了法庭,原因是被告人未经许可就使用了与原告商标十分相似的标识在门头店用于招纳经营店铺。并且还发现,被告店铺的装修风格与原告极其相似,该知名奶茶店要求被告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己方5万元的损失。

最终双方同意和解,被告赔偿了原告3万元的侵权损失。

律师分析:

此案是非常典型的案件。大多知产案件都是以调解结案,以保证原告的回款速率。

法律延伸:

1.什么是近似商标?

近似商标是指两商标相比较,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文字与图形的整体结构相似,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2.如何界定近似商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了商标近似的概念:“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同时,在第十条规定了认定商标近似的原则:“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