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初,上海市公安局召开“除隐患铸平安” 第二场专项发布会,通报了历经三个月缜密部署,侦破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公安部、最高检四部委督办“9·8”特大跨省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案,受到山东、湖北、广西等地警方大力配合,抓获以梁某为首的犯罪嫌疑人14名,查处涉案公司3家,涉案金额1600余万元。该案正是一时冲上微博热搜的“人人影视字幕组”案,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再次映入大众眼帘。
在互联网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概念持续突破传统,已涵盖数据库、多媒体、电子版权、商业秘密等范畴,知识产权犯罪的风险持续增加。2020年初,中美两国签署《第一阶段中美经济贸易协议》,包含了中国加强针对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惩罚力度以及强化商业秘密刑事保护措施的条款。随后我国先后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等法规,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力度。
今天我们来看一看近几年我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现状与趋势。
一、2017-2019年全国地方各级法院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审理现状
根据《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记载,2018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一审案件4319件,同比上升19.28%,其中:侵犯注册商标犯罪案件4117件,约占总数的95.32%,同比上升20.20%;侵犯著作权罪案件156件,同比下降7.69%。同期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侵犯知识产权罪一审案件4064件,同比上升11.59%,其中:侵犯注册商标类犯罪案件共3881件,占审结案件总量的95.49%;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共142件,同比下降20%;侵犯商业秘密和侵犯专利案件仅占案件总数量的1%,但对比2017年数据,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同比增长50%,侧面反映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打击力度不断增加。
2019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5242件,同比上升21.37%,其中侵犯注册商标类刑事案件4982件,同比上升21.01%;侵犯著作权类刑事案件210件,同比上升34.62%。同期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5075件,同比上升24.88%,其中:商标类刑事犯罪4836件,占案件总数的95.29%;著作权类刑事案件共199件,其中侵犯著作权罪同比上升40.44%。
二、2015-2019年上海本地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现状
1.检察机关起诉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现状
2012至2015年期间,上海市检察机关累计审查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2405件,但总体呈逐年减少的态势。2016年开始,上海市检察机关受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2018年后,上海市检察机关审查逮捕、起诉的案件同比增长均超过100%,开始呈现爆发式增长。
2.法院知识产权刑事审判工作现状
2015年8月起,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部门下发的《关于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集中审理全市重大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和知识产权刑事二审案件。
根据《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记载,截至2019年底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37件,审结134件,涉案257名犯罪嫌疑人近7成被判处实刑。其中,判处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的77人,占总数30%;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9人,占总数3.5%;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171人,占总数66.5%。
三、知识产权犯罪的基本特点
1.侵犯商标类犯罪的特点
从上文数据我们不难发现,侵犯商标类犯罪在知识产权刑事犯罪中占据主导地位,一方面是因为犯罪行为实施容易、成本低,另一方面则是仿冒产品搭上了具有极高商业价值的品牌便车,攫取高额利润。
除此以外,根据我们对近年侵犯商标权案件的研读,侵犯商标权刑事案件也在不断地变化、发展,呈现出以下态势:
(1)产品仿真程度不断提高,犯罪链条逐步延长
犯罪行为产业链化明显。2017年,仍然存在大量自产自销的犯罪主体,产品质量较差。2018年,制假售假行为开始逐步按环节分工,生产、销售等各环节的经营主体地理位置相去甚远,共同犯罪案件的数量明显上升,产品的质量也逐步提高。到2019年,则进一步演化出拆分发货、货标分离等作案模式,进一步规避风险,个别犯罪主体的仿冒产品除商标外几乎与正品无异。
(2)仿冒产品品类扩大,向低价高销量产品蔓延
截至2017年,绝大多数被假冒的注册商标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通常为名烟名酒、奢侈品。2019年以后,被仿冒的产品已经逐步蔓延至日化用品、电子产品、五金建材、汽车配件、工业原材料及民生工业用品等单价低廉但利润高、需求大的产品。
(3)线上、线下侵权模式并行,销售渠道日趋多样化
2017年,侵犯商标权的犯罪行为实施呈现线上与线下结合态势,线上以各大型电商平台为主,线下则以流动摊位为主。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逐步发展,2019年开始,线上的销售渠道已经从电商平台蔓延至朋友圈、小程序、社交平台等,线下渠道则蔓延至商场、超市、小卖部等实体商场。
(4)境内向境外转移
制售假冒商品的犯罪行为与境外联系增多,犯罪分子为了躲避侦查,甚至直接把制假工厂建立在境外,或是将假冒商品运至国外进行销售,规避法律风险。
2.侵犯著作权类犯罪的特点
侵犯著作权类的犯罪从绝对数量上来说比侵犯商标权类犯罪少很多,但此类犯罪呈现出显著的互联网化特点,犯罪对象由原先的传统图书作品、美术作品扩展至《著作权法》所列的各类产品。
截至2017年,著作权的侵权案件仅体现为互联网技术的初步应用,常见的犯罪形式包括收费网盘资源,私设、私架、租用网游服务器开展“私服”等。2018年开始出现运用深度链接、视频解析、转码、爬虫等专业技术工具、技术手段实施侵权。其中“深度链接”类案件已经趋近侵犯著作权审查起诉案件的1/3,成为网络侵犯著作权的主要行为模式之一。设置深度链接的网站多对分散的盗版资源进行聚拢和规模式传播,因此往往出现涉案作品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特点。
以图书、美术作品等传统著作权为对象的犯罪行为也发生了变化。行为人将他人美术作品申请注册商标或外观设计专利,在申请期间以其作为商标标识印于产品外部包装上对外销售,一旦被查处即以获得商标注册或外观专利为由对侵权嫌疑进行抗辩,企图规避法律风险。
3.侵犯商业秘密类犯罪的特点
从2018年开始观察,侵犯商业秘密类案件虽然绝对数量较少,但增长速度明显。各企业内控的漏洞、盲点常常成为行为人犯罪的温床,大部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人都是内部人员,个人行为人甚至直接就是该商业秘密的研发人员、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直接接触、窃取商业秘密,采用内外勾结、另立门户等方式获取利益,至案发时已经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此外,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的行业集中度特别明显。主要集中在机械制造、半导体、生物科技等高新技术、新兴产业领域,窃取的内容集中于机械图纸、软件代码等技术信息,后续从技术秘密逐步扩展到能为权利人带来市场竞争优势的经营信息等,窃密手段也逐步技术化。
四、打击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新武器
为满足我国加强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自身需求,2020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三)》,并于2日后迅速生效实施。同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已于2021年3月1日生效,在加大量刑力度等方面做了修订。这两部新规对三类知识产权犯罪将产生新的影响。
预告:针对新规对于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影响,接下来我们将结合已有的成功案例展开进一步的讨论,欢迎大家继续关注本系列。
文:杨晖、沈捷、田潇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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