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的构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知识产权纠纷处理中的积极作用,市司法局指导成立了“成都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为充分发挥“调委会”功能、提高知识产权纠纷化解能力,将面向社会遴选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专家若干名。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推荐范围

从行政管理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团组织等领域,推荐知识产权领域各类专业性人才、熟悉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规则和国际事务的专家学者。

二、推荐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和道德品质,公道正派,热爱并能积极参与调解工作,无犯罪记录,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具备良好的沟通、交流能力,有一定的法律工作、调解工作或群众工作经验,自愿接受“调委会”委托的相关案件调解工作。

(三)具备以下工作经历之一:

● 在市级或县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从事企业管理、执法等工作,具有三年以上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经验。

●在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企业从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具有法律或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三年(含)以上从业经历。

●具有相关诉讼工作经验,从事知识产权代理(持有相关执业证)相关工作三年(含)以上,并代理过专利复审、无效业务等工作。

●在市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从事知识产权及有关技术领域研究或教学工作,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

●在市内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机构担任部门以上负责人,或者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其他有类似经历,长期在知识产权岗位或者知识产权维权工作岗位工作的人员。

三、推荐和选聘程序

(一)推荐方式。采取市直有关部门、区(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推荐与专家自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资格审核。“调委会”根据申报人员基本情况进行资格审核并确定初选人员名单。

(三)确定人选。“调委会”择优确定最终人选,选聘结果将通知被推荐机构和本人。

(四)聘任期限。“调委会”统一为调解专家颁发聘书,聘任期为两年,到期自动失效,重新选聘;业绩优秀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

(五)信息公开。成都市司法局对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名单进行公开。

四、调解专家职责

(一)参与调解。自愿服从“调委会”的安排,按要求参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调处工作。年内连续两次故意拒绝参与案件调处工作的,将视为放弃调解专家的身份,“调委会”将不再安排案件调处工作,并将情况通报给所在单位。具体要求:

○ 调解专家每年参与调解案件不少于4件。调解案件成功率将作为对调解专家工作质量考核的主要指标。

○ 调解专家调解的案件要按照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办案标准进行调解,经当事人同意,对调解成功的案件申请司法确认或者由法院出具调解书。

○ 调解专家参与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为公益性质。市司法局将按照“以案定补”的原则,对调解专家参与调解的案件给予适当的个案补贴。对在调解重大纠纷和化解社会矛盾过程中,有突出表现的将给予个案奖励。

(二)培训授课。受邀参与各级党委政府、区(市)县司法局和各级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开展的相关业务培训授课,传授知识产权调解业务技能。

(三)理论研究。根据全市知识产权矛盾纠纷情况,开展调解理论研究,积极探讨人民调解化解知识产权领域纠纷的新特点新规律,及时总结提炼化解知识产权领域纠纷的方法和经验,并形成研究成果。

(四)咨询服务。根据各级党委政府和市、区(市)县司法局对化解知识产权纠纷工作安排或实际需求,开展人民调解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宣传相关知识,解答群众疑惑,为我市知识产权工作提供智力支撑。

五、其他事项

受聘期间,人民调解员有以下行为之一,“调委会”可以撤销“知识产权人民调解专家”称号,终止聘任:

(一)有违法犯罪行为。

(二)违规违纪,受到行政处分或行业处罚,影响恶劣。

(三)无故连续拒绝工作安排2次以上(含)、不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调解。

(四)在申报中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

(五)聘期内调解员因个人意愿、身体健康等原因无法继续担任调解专家,丧失履职行为能力。

(六)其它未能保持选聘条件的。

六、报名方式

请有关单位在征得被推荐人同意之后,将推荐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于2020年4月30日前发至邮箱:735846754@qq.com;联系人:罗萍;电话:86263679。

主管:成都市司法局

总编:刘金昌 主编:张娅

责任编辑:谭浩 编辑:盖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