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1年7月30日发布《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并将于2021年9月1日开始执行。

《办法》规定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而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对食品安全领域、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质量安全领域、侵害消费者权益、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类型化的列举。其中针对知识产权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失信惩治,尤为值得关注。

一、 直接列入失信名单而无需依赖申请

在《办法》第九条中,明确将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诋毁、组织虚假交易等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作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情形。

这一规定沿袭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于2018年2月27日发布《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于2019年11月24日发布《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之后,全国新一轮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和司法态势。

在这一趋势下,我们看到自上述中央文件发布后,中央行政司法机关及各地人大、政府纷纷跟进发文,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领域保护及惩戒侵权力度,主要包括:

1、 中央层面

(1) 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12月26日 发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

(2)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4月15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2020年9月14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意见》以及2021年3月2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3) 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公安部2021年5月20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等。

2、 地方层面

(1) 上海市人大2020年12月30日发布的《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2) 浙江省政府2020年9月14日发布的《全面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行动计划(2020—2021年)》;

(3) 深圳特区人大2020年7月3日发布的《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4) 山东省政府2021年7月20日发布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

(5) 山东市场监管局2021年7月22日发布的《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持续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的通知》等。

以上文件的陆续发布,表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惩戒已然贯彻从中央到地方的各个制度层面。

相对于此次《办法》中规定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更让人耳熟能详的名单是专门惩治老赖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对比两者列入的条件来看,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需满足当事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且具有(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但从实践来看,上述失信惩戒均依赖诉讼相对人、当事人的申请。

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当事人则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而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相比而言,“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由监管部门直接依职权作出,无需依赖特定申请人的申请,效率更高、处罚更直接,且具有更大的公权力主动性。

二、专条专款整治恰逢其时

《办法》将故意侵害知识产权、恶意注册专利商标、侵犯商业秘密等行为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法定情形,也是顺应了我国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领域保护力度逐渐加大的趋势,在市场监管领域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并提高侵权惩戒力度的有力举措。

下面是近年来行政部门在反不正当竞争和知识产权领域的执法数据:

1、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2020年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报告》统计,2020年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办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7371件、罚没金额4.16亿元;而2021年1月到5月,查办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1345件、罚没金额1.22亿元。

2、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2020年中国知识产权状况白皮书》显示当年度:

(1) 全国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假冒专利案件0.71万件,全国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4.2万余件;

(2) 查处商标违法案件3.13万件,案值7.9 亿元,罚没金额7亿元;

(3) 删除侵权盗版链接323.94 万条、关闭侵权盗版网站(APP) 2884个;

(4) 查办网络侵权盗版案件724 件,涉案金额3.01 亿元;

(5) 调解网络版权纠纷案件925 件。

上述数据均显示全年行政部门反不正当竞争及商标侵权行政执法巨大,且进一步数据显示比2019年都有大幅度的提升。

针对恶意注册的行为,就商标而言自从《商标法》2019年修订加入关于规制商标恶意注册的条款后,2020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中主动驳回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1.56 万件,且针对恶意抢注行为,即便注册核准了,商标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主动宣告其无效。并且《商标法》针对恶意抢注,还规定了代理机构处罚、惩罚性赔偿等诸多配套规定。此次《办法》对抢注商标的失信惩罚,进一步加强了惩罚力度。

从《专利法》层面看,对抢注专利没有《商标法》类似的行政救济手段,实践中往往通过专利权属纠纷以诉讼的方式解决,本次《办法》赋予行政执法机关在认定恶意抢注后直接列入失信,丰富了对抢注专利的惩戒手段。

《办法》出台以后,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执法的力度可以预见,必然会进一步加强,其威慑力也会同步提升。

三、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信用修复途径

依据上述分析不难看出,对于企业来说,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领域的违法行为的影响及后果则进一步加大。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之后,违法企业不仅将面临招投标的负面影响、加大检查频次、不适用告知承诺、不予授予市监局表彰奖励等不利管理措施,更是会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上予以全国性的公示,对企业的声誉造成较大负面影响。

对此,《办法》仍然给涉事企业一次“信用修复”的机会,若企业被列入该名单,一般情况下需满三年才能移出。但满一年之后,在符合《办法》第十六条的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可向市监局申请提前移出:

1、 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 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 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