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英明律师
现有技术或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或设计。现有技术或设计包括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或设计。现有技术或设计属于公有领域,任何人都能自由地、无偿地使用。
我国专利法中亦有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该现有技术或设计抗辩系我国2008年修订《专利法》时新增加的制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法规定的现有技术。被诉侵权设计与一个现有设计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设计属于专利法规定的现有设计。
现有技术抗辩是运用在涉及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相关的侵权纠纷中,而现有设计抗辩则运用在涉及外观设计专利相关的侵权纠纷中。根据现有技术或设计抗辩的相关规定,虽然被控侵权技术或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但因被控侵权技术使用的是公开的现有技术或设计,法院可以直接判定被控侵权技术或设计不构成侵权。在此情形下,被控侵权人无须启动专利无效程序就可免责。
被控侵权人主张现有技术或设计抗辩不侵权的,有何比对原则及标准?
首先,现有技术或设计抗辩需要遵从单独对比原则,这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创造性的判断方法有所不同。被控侵权人在主张现有技术或设计时只能援引一项现有技术或设计,不允许将几项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结合起来比对。
其次,被控侵权技术或设计与一项现有技术或设计比对,需要达到“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标准,这样现有技术或设计的抗辩才能成立。
对于“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标准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再82号案件中指出,在认定“被诉特征”与“相应特征”是否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时,应当围绕涉案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权利要求中争议技术特征在专利技术方案中的功能和技术效果,对二者在手段、功能、效果等方面的差异及其影响程度作出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无关的特定技术特征,或者对认定是否落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保护范围没有实质性影响的特定技术特征,在认定现有技术抗辩时不予考虑。
结语:对于现有技术或设计,任何人均可自由、无偿地使用,若被控涉嫌专利侵权,可以尝试寻找有关的现有技术或设计,且如果与被控侵权技术或设计比对,能达到相同或无实质性差异的标准,即可抗辩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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