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记得今年年初被马斯克用火箭首次送入太空的那辆跑车吗?

这辆樱桃红Roadster跑车便是来自特斯拉公司。

随之而来的,则是特斯拉公司资金链紧张的消息,媒体从此此刮起了唱衰特斯拉之风。

这股“特斯拉危机”风刮了近半年,祸不单行的特斯拉公司又摊上麻烦了,真是预言不管神不神说多了也就成真了。

据外媒报道,美国汽车制造商Nikola因特斯拉涉嫌剽窃其公司电动半挂卡车的设计专利,而向美国亚利桑那州法院提起诉讼,向特斯拉索赔20亿美元!!!

Nikola公司在诉状中表示特斯拉公司该款新型卡车的前护板、环绕挡风玻璃、中入口门、气动机身以及其他外观设计与Nikola公司同类产品十!分!相!似!

更值得玩味的是,Nikola公司还暗示特斯拉公司曾在Nikola公司发布氢能半挂卡车后不久试图挖角Nikola公司首席工程师……换句话说,极有可能特斯拉当时已对Nikola公司的设计风格多加留意了。

同时,Nikola还声称有证据证明特斯拉公司在于2017年11月推出半卡车前曾通过网络看到Nikola公司产品的泄露图片,从而剽窃Nikola公司产品的设计!

之所以特斯拉的设计专利会引起这么大风波,一方面也是因为他们本来就是很会在“长相”上搞事情的一家公司啊。

在特斯拉推出旗下知名系列Model S之前,大众对于电动车的认识还是停留在丰田普锐斯、雪佛兰Volt等外形臃肿的“非高端”汽车上的。

一方面由于电动车本身价格高昂,普通消费者不愿意购买这类汽车,另一方面,即使有钱能为环保和科技潮流掏钱的“土豪”们,面对这些外观朴实无华的车辆,恐怕也只会默默收起自己的钱包。

而特斯拉Model S的外观设计与车辆定位在当时的电动车中独树一帜,改变了大众对于电动车没有“豪车”的印象。

另一方面,通过对特斯拉历年来的专利申请的检索和总结,可以明显看出,相较于其他车企,特斯拉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占比较高,约占其专利申请总量的13.6%。因此我们可以认为,重视美学与外观设计实在是特斯拉获得成功的重要一环。

由于目前此案刚刚发起诉讼,所以判决结果如何恐怕还需耐心等待。不过这不妨碍我们发散思维进行思考,比如,身为权利人,该如何判断自己的外观专利是否被人侵权呢?

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

外观设计专利,根据现行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有三个步骤:

1.明确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外观专利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

这里的图片或照片,是指权利人在进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向专利局提交的产品外观图片或者照片,包括主视图、俯视图、侧视图等。其中主视图最为重要,因为它最能体现该项外观的美感和设计感。

因为外观设计专利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权所保护范围有着明显的区别,是主要针对人们视觉可见的美感外观,而不是具体的技术方案、技术发明。

因此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只需要从相关视图中找出能够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美感的各项要素即可。

2.确定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是否属于相同或相似商品

按照专利法对外观专利的定义,它必须适用于工业应用,因此即是指该外观设计能够批量、大规模、机械化生产。因此,它的最终体现必须是体现在某一类产品本身。

而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的认定侵权方法,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所以,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或相似的,则判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而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对二者所使用的外观设计进行比对。

倘若二者在功能、用途上并不相同,则可认为产品不同,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那么使用在不同产品上的外观设计则不可能成为认定专利侵权成立的证据。

3.被控侵权产品需要与已获权外观

设计专利产品进行一对一比对

比对方法一:肉眼观察

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与已获权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相近似,应该根据普通消费者用肉眼进行观察时是否会产生混淆来判断。

因为外观设计只是应用于产品外表的设计,所以应以产品易见部位的异同作为判断的依据,而对一般视角下观察不到的部分,则不必借助仪器或化学手段进行分析比较。

比对方法二:直接对比

在具体判断时,应当先把被控侵权产品与已获权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分开摆放,在时间和空间上保留一定的间隔,使观察者在观察对两种产品能够产生直观的第一印象。

而后,再在此基础上,将两种产品摆放在一起,对两种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直接对比分析,以描述二者的异同,将感性的直觉认识上升为理性的客观描述认识,最终得出二者是否相同或相近似的结论。

比对方法三:整体观察与要部观察综合判断

一方面要观察被控侵权产品从整体上与已获权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存在相同或相似。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对被控侵权产品与已获权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外观上的主要构成进行观察与辨别。

一方面要结合对被控侵权产品与已获权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外观上的设计上的要部进行观察。即是观察对被控侵权产品是否抄袭、模仿了权利人的创新点——即其设计的独创性部分。

此外,按照外观专利的法律定义,在进行两种产品的外观设计比对时,一般应按照形状、图案、色彩的顺序依次进行。且在三要素中,形状是最主要的,在侵权判定时应以对比形状为主。

一般情况下,如果产品的外观形状是专利权人首创,而被控侵权产品使用了该形状并添加了图案,则无论被控侵权产品添加了何种图案,均应认定为侵权。

除非该形状属于公众已知在先设计,则进一步判断图案是否相同或相似。又倘若该图案属于公众已知在先设计,则判断颜色是否相同或近似。

4.“一般消费者”应该如何定义

广义上来说,我们每个人都是普通消费者,但必须认识到的是,我们却并不是每类产品的普通消费者,我们只是生活必需品和某类产品的普通消费者。

而同时,不同产品有不同的消费者,且零部件产品的消费者不一定是完整产品的消费者。因此,对于某些产品来说,我们有时候只是“无关人群”——指对相应产品不具备普通知识的人。

而本领域普通消费者则是指对相应产品有详细了解和知识贮备的人,基于此,这类消费者对于同类产品不同外观设计之间的差别的识别能力往往完全不同于“无关人群”——即他们非常容易察觉外观设计各设计要素之间的细微差别。

所以在通常情况下,就外观设计相近似性的判断而言,作为日用品的判断主体的“一般消费者”水平应该是接近普通社会大众的定义。

而作为专业产品的判断主体的“一般消费者”应该具有该类产品的特定消费群体的一般知识水平,其对于该类产品的认知能力往往要高于普通社会大众对该类产品的认识。

关于外观专利的判断法则,虽然会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而定,但一般来说,“以一般消费者的识别能力为标准”一定是一条底线性质的原则,对于类别相同或者相似的产品,如果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识别能力能够区分商品的来源,不会构成混淆其外观设计,则难以判断为侵权,反之则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