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市中级人民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今年以来在司法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情况,公布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截至12月10日,该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387件,较2017年全年受理52件增长644.23%。在受理的案件中,涉及商标权纠纷328件,著作权纠纷47件,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7件,技术合同纠纷、网络域名权属纠纷等5件,涉及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

名酒行“傍名牌”构成侵权

唐河县城某名酒行未经授权,在招牌上使用五粮液图形及文字标识。五粮液公司发现这一情况后,派人到该名酒行进行调查取证,并购买五粮液白酒一瓶。经比对,该白酒为假酒。今年6月19日,该公司将名酒行起诉到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万元。诉讼中,名酒行主动为自身的错误行为进行道歉,及时更换了招牌,并赔偿6万元。

典型意义:将他人著名商标注册为商号或者印制在招牌上,试图让消费者误认为其为相关品牌的授权商,从而达到扩大销路、获取利润的目的,这是比较典型的“傍名牌”行为。该行为不仅侵犯了相关品牌的商标专用权,而且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该名酒行的行为不可取,它也因自身的错误行为付出了代价。

鸡排店“充大脸”付出代价

南京彼格菲斯商贸公司是“大脸鸡排”相关商标的拥有者。该鸡排独特的口感、良好的品质,赢得了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大学刚毕业的李某,看该鸡排连锁店生意红火,就模仿“大脸鸡排”的招牌,在南阳市区开了一家店。彼格菲斯公司发现后,于今年9月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4.5万元。考虑到大学生的创业难度和该店的经营时间、所处位置等因素,最终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李某在支付2万元侵权费和部分加盟费后,成了地地道道的真“大脸鸡排”。

典型意义:所谓生财有道指的是要通过正确的路径来挣钱。年轻人创业的热情值得鼓励,但创业一定要遵纪守法,看到好的挣钱路子,要注意通过正确的方法去挣钱,不能落得个“钱没挣到先赔钱”。

搞促销“光头强”来路得正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制作出品的《熊出没》系列动画片,系在全国范围内公映的知名动画片。该公司对主要角色“光头强”和“熊大”、“熊二”等形象享有著作权。今年年初,南阳市区某大型超市在搞促销活动中,通过赠送的方式将带有“光头强”及“熊大”、“熊二”形象的产品送给消费者。华强公司起诉要求,判令该超市立即停止贈送侵犯其著作权的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庭审中,该超市未能说明侵权产品的来源。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典型意义:使用他人的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要承担侵犯著作权的责任。本案中,某超市在未经授权、未支付版权报酬的情况下,擅自在赠送顾客的礼品上印制“光头强”及“熊大”、“熊二”的形象,侵犯了华强公司的著作权。该案也提示公众,一定要尊重知识产权,增强遵守法律的意识。

4S店公众号侵权“葫芦娃”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享有动画片《葫芦兄弟》中“葫芦娃”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2018年初,南阳市某汽车4S店未经授权,在其公众号编发的一期宣传广告中,擅自使用“葫芦娃”的动画形象及相关片段。该电影制片厂遂到法院起诉,要求该4S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5万元。最终,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4S店主动删除了公众号中的该条信息,并向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赔偿1万元。

典型意义:作品的发表、改编、复制和传播等权利均属于著作权人。对具有著作权的作品除个人为学习、研究需要及在说明某一问题或评论某一事物时适当引用外,通常应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更不用说未经授权用于商业行为了。该4S店在其公众号广告宣传中使用“葫芦娃”形象,应经过其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报记者 王付栓 通讯员 王彬 钱薪谕丨责任编辑 陆晨君丨监制 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