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听到客户有这样的疑惑,本期小鹿来解答这个疑惑。 之前小鹿在给客户解释这个问题时,都是从专利授权条件和侵权判断标准来解释的,让客户明白怎样能获得专利和怎样会侵别人权是两件事,是不同的判断标准,因此你有专利与你侵别人专利权并存是很常见的事。

但是,今天小鹿打算换个角度分析,从你方专利在你方被告侵权的案件中能起到的作用这个角度分析,希望这个更浅显易懂。

  • 首先要区分你方专利申请日较对方专利申请日的早晚。
  • 如果你方专利申请日晚于对方专利申请日

除了以下两种情形外,你方专利对本次侵权案件基本没有用处。

①对方产品刚好也侵你的专利权,你告他侵权,双方可能谈判和解。

②你的专利有很大的市场价值,并且对方也非常在意该市场价值,双方可能谈判和解。

  • 如果你方专利申请日早于对方专利申请日

那么有可能有用,具体还要看你方专利是否公开了你方侵权的权利要求项记载的内容。

  • 如果全部公开

如果全部公开,那么非常有用,可以在本次侵权案件中提起现有技术抗辩,也可以同时对对方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 如果仅部分公开或者完全没有公开

如果仅部分公开或者完全没有公开,那还得继续查找早于对方专利申请日的公开的资料。

如果能找到其他早于对方专利申请日的公开的资料公开了剩余部分的内容,将该资料与你方专利结合可以去提对方专利无效,但不能在本次侵权案件中提起现有技术抗辩,因为现有技术抗辩只能使用一篇证据。

如果直接找到能公开对方专利中你方侵权的权利要求项记载的内容的资料,不管是他人公开的,还是对方公开的,当然都可以如前所述在本次侵权案件中提起现有技术抗辩,也可以同时对对方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 最后提一句,上述提及的申请日,是在对方专利没有优先权日的情况下,比对的时间节点,如果有优先权日,是以优先权日为判断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