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外行,或者刚刚接触专利无效和专利侵权诉讼的人,往往会认为:相比于技术复杂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和侵权诉讼是很简单的,因为其不涉及技术,多么简单明了啊!

但是,俗话说: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外观设计,尤其是重要的外观设计的无效或侵权诉讼并不简单,甚至在某些方面,比发明和实用新型还要复杂。

下面我们通过赵律师团队刚刚无效成功的一个真实案例,看外观专利无效的复杂性。

该案中涉及的产品虽然简单,但是该产品对当事人却非常重要,其不远千里,专门从云南到北京来委托赵律师团队办理。

接受委托后,赵律师代理团队做了大量的工作,最终通过扎实的证据和充足的理由,说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接受了我们的无效观点,并最终宣布涉案专利全部无效。

下面列举的问题及其无效理由,对于外行来说可能看不出什么;但是对于一个真正的内行来说,个个都是“步步惊心”——每一个问题,如果解决不掉,或者没有充足的证据和理由来说服审查人员,都会造成本次无效的失败。

1、关于证据的来源及其有效性,合议组认为:

新浪微博是第三方知名门户网站新浪网设立的公众交流平台,个人、政府机构、公司企业均可通过注册成为平台用户并发布微博,且可以浏览他人公开发布的微博。

根据对新浪微博平台管理机制的了解和用户经验可知:新浪微博中上传图片一经发布,发布时间由系统自动生成,且2017年12月之前用户对其所发表的微博除了作删除操作外,一般不能对内容进行修改,在专利权人无明确证据可以推翻上述内容的情况下,应当认可上述微博内容的真实性,即,合议组对证据1中上述微博内容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另外,每一条微博发布的公开范围包括对所有人人公开、好友圈公开和仅自己可见,微博公开范围仅能修改一次,公开可以转换成私密,但私密不能转换成公开。本案中,鉴于上述微博在公证时处于对所有人公开的状态,则说明上述微博自发布时起就处于对所有人公开的状态。

证据1中的“滕州市圣宝仕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微博晒图的公开日是2015年08月27日,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之前,该用户的第2张晒图〈即证据1第11 页左侧的图)中所示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涉案专利的现有设计 ,评价涉案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2、关于两个在先外观设计能否进行组合(替换)后用来无效一个外观设计,合议组认为:

对比设计2中公开了与对比设计1类似的产品,两者整体形状类似。

从对比设计2中花盆的缸底是平面的,说明其缸脚是相对独立于人缸体存在的支脚 ,且从外表面观察,缸脚也具有相对独立的视觉效果,对于一般消费者来说 ,将二者相应部位的设计特征进行殖换组合具有组合的启示。

因此可以将对比设计 2中的一圈缸脚替换对比设计1中的缸脚。

3、关于组合后,依然存在诸多区别设计的问题,合议组认为:

花盆可呈现多种设计风格,其整体造型多种多样。涉案专利这类花盆通常币体所占比例大,在其使用状态下,由缸檐、缸体和和缸底等各部件自身形状和各部件之间大小比例所构成的整体形引起一般消费者的关注。涉案专利和组合后的花贫相比,整体形状大致相同,已给一般消费 者留下类体视觉印象。

对于区别点1) ,由于缸檐上表面外周的凸缘在整体设计中所占比例较小,其仅仅是局部的微差别,尚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

对于区别点2) ,为了起到美观的效果,常党在花盆面制作图案和文字作为装饰。涉案专利中的花盆的侧面上采用了梅兰竹菊的图案和书法文字,其中梅兰是传统的装饰图案,书法文字也常用于花盆上的装饰 , 而将书法文字和传统的植物图案相搭配并间隔常用的设计手法。在现有设计中,将此类设计特征用于花盆上作为装饰是常见设计。

此外,涉案专利在其使用状态下,整体形状更容易引起一般消费者的关注。而侧面的图案文字由暗纹组成,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注意。

对于区别点3),涉案专利与组合后的花盆在缸脚处的缺口还存在形状和数量上的区别,然而脚之间缺口的形状和数量仅仅是局部的细微差别, 而且拓脚所占整体的比例较小,不易引起一般消费关注。

对于区别点4),虽然组合后的花盆没有显示底面的构造,但由于底面属于在使用状态下不容易关的部位,因此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

因此,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 1和对比设计2的组合相具备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