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4月27日讯(记者 张艳玲 通讯员 宾岳成)4月2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四起涉医药用途发明专利的侵权民事和确权行政程序交叉案件。案件涉及我国“十一五”期间获批的重要自主创新药之一“左旋奥硝唑”,引起多方关注。
在两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中,涉及圣和公司“左旋奥硝唑”两项医药用途发明专利。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定华纳公司、中信公司侵犯圣和公司前述两项专利权,判令两公司共同赔偿圣和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万元。此次庭审集中围绕被诉侵权产品“左奥硝唑片”是否属于现有技术以及是否享有先用权展开调查。
在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两案中,华美公司针对前述两项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两项专利均具备创造性,维持专利权有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被诉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圣和公司均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两项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降低毒性、用药更安全的药物用途,现有技术并未给出技术启示,具备创造性。华美公司则辩称,发现“左旋奥硝唑”的医药用途是手性药物研发的必然结果。
庭审中,各方围绕涉案专利的创造性问题展开激烈辩论,涉案专利是否取得了降低毒性这一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现有技术对于使用左旋奥硝唑获得上述技术效果是否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等问题成为辩论焦点。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通过统一审理技术类知识产权行政和民事上诉案件的“二合一”协同审理模式,在制度上保障了确权行政案件与侵权民事案件的同步审理、协调对接,可以有效缓解专利权人维权“周期长”等诉讼程序瓶颈问题。
本次庭审通过将涉及相同专利的确权行政案件和侵权民事案件交由同一合议庭审理,便于各方诉辩交锋的全面深入展开,使四起案件涉及的专利保护范围确定、权利要求的解释等问题得以统一审理、协同解决,在确保专利权保护范围在民事和行政两个程序中一致的基础上,有利于纠纷快速解决,有利于裁判结果的协调,有利于更好地实现专利权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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