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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原告江门市创艺电器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电器零配件的专业制造商,原告在正常生产、销售的过程中发现佛山容桂某电器有限公司侵犯了原告接线端子实用新型专利。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交了一份由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评价报告指出实用新型不具备创造性,于是被告以该评价报告所提及的证据、理据对实用新型提出专利权无效。
本案代理人对专利权评价报告所引用的证据、理据进行仔细分析,认为本案专利与评价报告所引用的证据相比仍然具有创造性,并在无效过程中向复审委充分阐述了本案专利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最终,复审委判决本案专利权维持有效,推翻了《专利权评价报告》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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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 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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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权视角
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对授权后的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并就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权条件进行分析和评价,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一种官方出具的较权威专利质量评价。在诉讼实践中,原告一般会通过专利权评价报告来审查自己专利的稳定性,作为被告一般会通过专利权评价报告对原告专利的三性进行检索,以确定其稳定性及答辩方向。
但专利权评价报告只是作为专利权有效性的初步证据,仅供作为参考,其并没有法律效力,也不会影响专利权的状态。另外,专利权评价报告并非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条件。因此,即使专利权评价报告的结论对专利权人不利,专利权人仍可使用该专利提起侵权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虽然专利权评价报告不直接影响专利权的状态,但考虑到被告可以采用评价报告中的引用证据及理由提出专利权无效。即使专利权评价报告不利,专利权人也不要立即放弃维权,如本案中,专利权评价报告的结论在无效过程中是可以被推翻的,因此在提出诉讼前,应委托专业代理机构对评价报告的证据及理解进行分析,以准确判断专利权的稳定性,并作好无效抗辩方案。(作者: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 梁嘉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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