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经过设计、研发后在市场上销售,却收到专利权人的律师函,声称被控产品侵犯其专利权,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主张的损失数额是一个较高的数额,并要求在较短期限内予以赔偿或回复,否则将诉至于法院。
公司收到专利侵权的律师函时,应冷静分析,沉着应对,以免失误作出错误的应对策略,留下不利的证据而致使后期处于被动局面。
一、应判断被控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为准,按照专利侵权判断『全面覆盖』原则,以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与被控产品所对应的全部技术特征逐一进行比较,二者具有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应认定被控产品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等同特征,是指与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想到的技术特征。
二、判断主张权利的专利权的稳定性。发明专利授权之前经过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实质审查,专利稳定性较好;实用新型专利权,由于具有审查期限短、授权快的特点,受到许多中小企业的亲睐,但由于实用新型专利没有实质审查程序,稳定性稍差。如果专利权存在新颖性、创造性、权利要求不清楚、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等问题,那么其稳定性就存在问题。在专利权稳定性的分析判断上,需要具体专利具体分析,可以向知识产权机构咨询,或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做专利权评价报告,综合作出判断。
三、被控产品的设计方案是否来自于现有技术。如果被控产品的设计方案是根据现有技术设计的,并有切实的证据证实,那么可以进行现有技术抗辩,不构成侵权。
四、是否构成在先使用。如果在主张权利的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这样的行为按照专利法规定,不视为侵权。
根据上述不同判断情况,收到律师函的一方可以作出不同的应对策略。如果被控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没有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可以回复二者不构成侵权;经过分析,主张权利的专利权稳定性差,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无效申请,通过无效方式扫清障碍,或者暂不理会对方,因为对方也可能因为专利稳定性问题,并没有提起诉讼的底气;如果被控产品的设计方案来自于现有技术,或构成专利权的在先使用权,都可将真实情况回复对方。
如果对方在一定公开领域公开律师函,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较大压力,公司经过分析判断确有上述合法抗辩理由,可以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起诉对方,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并可要求损害赔偿。
当然,如果排除专利法所规定的各类抗辩理由后,仍然构成侵权,公司应当本着诚信原则,停止销售产品,并与对方协商赔偿数额。如果被控技术方案在产品中非核心技术方案,可以通过规避设计推出新产品,避免再次侵权;如果专利技术对公司产品来说已经构成技术壁垒,则可协商以许可、转让等方式继续使用该技术,保证正常实施。
专利侵权律师函事务处理,同时涉及法律事务和技术,属于较为专业的法律判断,建议有知识产权律师参与,以免判断或应对失误,掉进『坑里』。我们愿意与朋友们就此问题进一步探讨,欢迎朋友们联系。
(作者:北京知寰律师事务所 黄继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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