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发明专利申请实行“早期公开、迟延审查”的审查机制,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进行形式审查;对于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当事人可以要求复审,并对复审结果要求进行司法审查;各国专利法对不同类型的发明创造规定了不同的实质条件,对相同实质条件要求的标准也往往有所不同,但各国均要求发明专利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这三项实质条件;新颖性是与现有技术相比较的要求,所以也被称为客观性实质条件;创造性是从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提出的要求,所以也被称为主观性实质条件;实用性条件出题反映了推广应用发明创造这一专利制度的宗旨。

新颖性,是指专利申请要满足下列条件:在专利申请提交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也在国内没有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专利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指同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或有显著进步。创造性与新颖性的判断标准还一致,一项发明创造具备了新颖性,不一定就有创造性。因为创造性侧重判断的是技术水平的问题,而且判断创造性所确定的已有技术的范围要比判断新颖性所确定的已有技术范围窄一些。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该发明创造不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直接从已有技术中得出构成该发明创造的全部必要的技术特征。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创造克服了已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或者表现在发明创造所代表的某种新技术趋势上;或者反映在该发明创造所具有的优良或意外效果之中。

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而发明要求是“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这是判断发明和实用新型创造性的区别所在。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专利法并不要求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专利之前已经经过生产实践,而是分析和推断在工农业及其它行业的生产中可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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