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周分享的2019年度报告中的“路由器”案除了关于专利间接侵权行为中有关“全面覆盖”原则的适用分析之外,该案件中还根据原被告举证情况,从被告存在能够举证而不积极举证的情况,合理推定被控侵权产品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部分技术特征。正如在前几期提到的“非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的举证责任分配案件类似,虽然“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基本举证原则,但这并不是被控侵权人的尚方宝剑,被控侵权人如果仅是简单的否认、不进行积极举证或说理的话,法庭完全可以按照在案证据的情况进行合理推定,认定被控侵权产品具备涉案专利中的相关技术特征。此类认定的本质,实质上也是被控侵权人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腾达W15E路由器使用过程与涉案专利的技术比对中的第3部分认为(2019最高法知民终147号),根据公证检测结果可以合理推定腾达W15E路由器具有虚拟Web服务器。wireshark软件抓包结果显示,185号报文的HTTP有效载荷既有强制重定向的门户网站(即Portal_Server)的IP地址(192.168.244.244),也有用户原本要访问的网站sina的域名(www.),再结合上述腾达W15E路由器的强制Portal过程,可以推定腾达W15E路由器中存在能够执行对应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虚拟Web服务器”功能的软件程序(参照图3和图4),并且该“虚拟Web服务器”通过腾达W15E路由器的底层硬件实现了与用户电脑之间的数据交互过程。腾达公司二审中主张无法根据用户电脑捕获的184号、185号和191号报文直接确定腾达W15E路由器中是否存在腾达W15E路由器的底层硬件、高层软件模块(即“虚拟Web服务器”)与用户电脑三者之间的数据交互,并进而否认腾达W15E路由器的强制Portal过程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同。对此本院认为,腾达公司的上述主张系对根据公证测试结果和经验法则推定事实的简单否定,考虑到其作为制造商,其举证腾达W15E路由器内部的确切工作方式并不存在困难,然而腾达公司并未就此积极举证,在缺乏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腾达公司该项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下周我们将与大家分享关于“淘宝-美景”案件中关于大数据资源具有竞争性财产属性的认定。
供稿:戴纯箴
编辑:郭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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