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地人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门陈旭云律师团队收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1民终7369号民事判决,至此,自纠纷发生至今,历时6年,历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长沙县人民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8次裁判,“毛公酒”商标转让合同纠纷案一锤定音。

案件回顾

2010年8月3日,重庆燕子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注册“毛公酒”商标(注册号为8537124)。韶山市毛公酒厂和湖南省毛公酒业有限公司分别于该枚商标初审公告阶段对上述商标提出异议;尔后,燕子公司(甲方)与毛公酒业公司(乙方)签订商标转让合同约定:甲方将该商标申请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分期支付89万元转让费,甲方已将该商标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对该商标提出异议等)告知乙方,乙方充分了解该商标现状,并表示愿意接受。2014年6月21日,毛公酒业公司撤回商标异议申请。2014年11月27日,上述商标经过商标局核准转让。其后,毛公酒业公司公司在与前述商标相同的类别商品申请并成功注册两枚与前述商标几乎相同的“毛公酒”商标,商标注册号为12062748和34540668。

2015年10月22日,毛公酒厂(普通合伙)对“毛公酒”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的请求,2017年12月6日,商评委裁定宣告“毛公酒”商标无效。毛公酒业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9年3月2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燕子公司对上述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作出了驳回毛公酒业公司诉讼请求的终审判决。在此期间,燕子公司办理简易注销。

2019年,毛公酒业公司向长沙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商标转让合同》无效,燕子公司的股东韩东、王小群向毛公酒业公司偿还商标转让费890000元及利息。一审法院全部支持了毛公酒业公司上述诉请。韩东、王小群不服,遂委天地人陈旭云律师为其该案二审的代理人,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一、案涉合同是商标申请权转让合同,并非商标权转让合同;二、案涉合同已履行完毕,转让方无任何过错;三、毛公酒业公司基于取得案涉商标申请的在先优势权于案涉商标申请日后重新注册了与案涉商标基本相同的商标,毛公酒业公司享有与案涉商标保护的权利一直未中断,其合法权益未受到损害;三、案涉合同签订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毛公酒业公司对于毛公酒厂对案涉商标提出异议的状况充分知情,并自愿予以接受,根据自甘风险原则,毛公酒业公司的诉讼不应得到支持。

在二审期间,毛公酒厂对12062748号注册商标亦提起无效,与其申请对注册号为8537124的商标无效的结果相反的是,最终被国家知识产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予以维持有效。

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陈旭云律师的上述代理观点,判决撤销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9)湘0121民初7930号民事判决;驳回湖南省毛公酒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全部由毛公酒业公司负担。

截止发稿时,通过检索与该案相同或类似的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并进行对比和分析,该案终审判决在全国知识产权司法领域率先树立了如下典型要旨:1、商标申请权的买卖并不是唯一指向商标权的转让,它势必延伸至基于商标注册审查环节遵循的“申请在先”原则所享有的可优先取得与案涉商标相关权益的优势法律地位;2、尽管案涉商标无效,但商标权人并未因案涉商标的无效而遭受导致实质损失。3、自甘风险原则亦适用于知识产权转让的领域。

陈旭云

律师/合伙人

知识产权部主任

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知识产权部主任,陈旭云律师在十余年的执业生涯中,先后代理了苹果电脑(上海)贸易有限(美国)、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美国)、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香港)、普拉达有限公司(卢森堡)、华润(集团)有限公司、阿尔卑斯(中国)矫形器康复用品有限公司、和睦家医疗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长沙矿冶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等数十家国内外企业专利、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维权,其中承办较大的案件数千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