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有许多朋友在京东、天猫、淘宝、拚多多等互联网平台开网店销售各类产品,品种繁多,只有你想不到的,没有网上没有卖的。进驻商家也通过各种营销策略以达到好的销售效果,有的以代理品牌产品促动营销,有的以价廉物美以量促销,带动了销售平台的繁荣。

  昨天有一位网络平台销售者咨询,问“仿制他人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属于侵权专利权吗”?

  从这位朋友的问话内容的动机来看,可能存在投机取巧、规避责任、有失诚信之嫌,这些我们暂且不论,我们先从专利法的角度分析这个问题。

  北京知寰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利代理师黄继保律师认为,对于这个问题,首先需要看该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所有技术特征,而不是看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其次看仿制产品中的技术细节,与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所有技术特征,是否能够一一对应。能够一一对应得上并且技术特征相同(等同),则侵犯了实用新型专利权;反之则不构成侵权。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又称小发明或小专利,实用新型只保护产品,对其创造性要求不太高,而重实用价值,在专利权的审批上采取简化审批程序、缩短保护期限(10年)、限制收费标准的方法加以保护。由于申请实用新型具有简便、灵活、授权快、收费低等优势,很多企业将技术方案通过实用新型方式予以保护。2021年8月福建高院宣判的宁德时代起诉塔菲尔,一审塔菲尔被判赔2300万元,宁德时代的权利基础就是锂电池中“防爆阀”实用新型专利,可见实用新型的威力不小,并不弱于发明专利。

  具体到本问题,仍应以全面覆盖原则来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即判断仿制产品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先看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再看以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仿制产品的技术方案所对应的全部技术细节逐一进行比较,是否一一对应得上,即是否构成全面覆盖;如果仿制产品具有与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细节的,应当认定其落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即构成侵权。反之亦然。以下图为例:

图1

图2

  比如,图1凳子的技术特征包括三条腿、支撑平面组成;图2凳子的技术特征包括三条腿、支撑平面和靠背。如果图1是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图2是仿制产品,那么实用新型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在仿制产品中能够全面覆盖,构成侵权。如果图1是仿制产品,图2是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则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特征多于仿制产品的技术特征,并未被全面覆盖,就未构成侵权。

  在这里强调的一点是,专利侵权判定的基本方式,是不以当事人提供的专利产品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直接进行比对,所以本问题中将“仿制产品”与“实用新型产品”进行比对来判断是否构成侵权,是将比对对象弄错了。

  上述只是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所作简单分析判断,如果遇到较为复杂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比如权利要求项数众多且技术复杂、涉及常规技术手段需要排除、存在技术差异但构成等同侵权等问题,建议向专业律师寻求帮助,欢迎就相关问题联系我们并做进一步探讨。

  (本文作者:黄继保 北京知寰律师事务所 ,转发请注明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