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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叶新建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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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1584字,阅读约需3分钟)
作为专利代理人经常会接触到委托人的各种先进技术,甚至有些还是委托人的技术秘密。因此《专利代理执业道德与执业规范》第八条规定,专利代理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技术、商业秘密和委托人不愿泄露的其他信息,不得以泄露、剽窃或利用这些秘密和信息的方式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第八条虽然要求专利代理人负有保密的义务,但是并没有规定具体的保密期限。专利代理的保密期限通常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保密期限截止到专利申请日,第二种观点认为保密期限截止到专利公开(公告)日。
主张第一种观点的认为,把专利申请提交到专利局,其申请日即已固定,用于评价其现有技术也将是确定的,专利代理人在申请日之后和公开(公告)日之前公开该专利申请的技术内容并不会影响其授权。主张第二种观点的认为,早于专利局的公开(公告)日之前公开有失稳妥,可能会存在一定的风险,晚于专利局的公开(公告)日公开更为妥当,但是往往也不清楚风险在哪里。
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并且认为专利代理人在申请日之后和公开(公告)日之前公开委托人专利申请的技术内容,可能会存在以下三种风险,也就是说损害了专利申请人至少以下三种权利。
首先,专利代理的保密限期截止于申请日,将影响到专利申请人的撤回权。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6条,专利申请人在专利印刷准备公开之前可以申请撤回其专利。可见,如果专利申请人在专利公开(公告)之前,改变了申请专利的主意,想撤回该专利申请不予以公告,不想让其他人知悉其专利申请中的技术内容。但是,如果代理专利申请的技术内容被在申请日之后和撤回日之前就已经公开了,专利申请人想申请撤回该专利申请的权利将会无法实现。因为专利申请技术内容一旦被公开后就会成为现有技术,专利申请人即使在程序实现了撤回,但实体上也已经没有意义。
其次,专利代理的保密限期截止于申请日,将影响到专利申请人的在其它国家的“保新权”。抵触申请一般针对本国的专利申请而言,如果专利申请人向其它国家提交了相同的专利申请,而本国的专利申请就不是其他国家的抵触申请。因此,只要本国专利申请还没有公开,并不会影响其在后申请在其它国家的专利授权。但是,如果代理专利申请的技术内容在本国申请日之后和其它国家申请日之前公开,专利申请人想在其他国提交在后专利申请时,并且未主张本国在先专利申请的优先权,那么其他国家就会因为该专利申请已经在其国家申请日之前已经被公开,而丧失了新颖性无法授权。所以,本文所称的“保新权”是指保护了该专利申请的在本国公开(公告)日之前在其它国家仍具有新颖性的权利,在不享受优先权的情况下,并不影响专利申请人在其它国家的在后专利申请的授权。
再次,专利代理的保密限期截止于申请日,将影响到专利申请人的在本国或其它国家的“改新权”。“改新权”是指改进新颖性的权利,虽然本国在先申请构成其在后申请的抵触申请,但是抵触申请只能用于评价新颖性,并不能作为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专利申请人如果在专利申请公开(公告)日之前有新的想法,而且这种新的想法只是改进了新颖性,还不满足改进创造性的条件,只要本国在先专利申请还未公开,也不会影响其改进新颖性专利申请在其本国或其它国家的授权。但是,如果其专利申请的技术内容在本国或其它国家“改新”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之前公开,那么此前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其现有技术,用于评价“改新”专利申请的创造性,那么将会影响只改进新颖性,而未达到改进创造性条件的“改新”专利申请的授权,也就是损害专利申请人的“改新权”。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专利代理的保密限期截止于申请日将会影响到专利申请人的撤回权、“保新权”和“改新权”。因此,专利代理的保密期限应截止到专利公开(公告)日,专利代理人应谨慎遵守该保密期限的义务,以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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