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具有独占性,一件专利被授权后,在专利权保护期限内理应由专利权人及其授权使用人垄断性实施,然,一些市场竞争者为利益所驱使,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已经授权的专利,侵害他人专利权,意图以最低的成本,攫取他人商业利益。专利权人在遭遇此类情况时,常有通过诉讼维权的,不仅诉请侵权人停止侵权,还会诉请侵权人承担赔偿,实践中,侵权人应承担的赔偿包括侵权赔偿、惩罚性赔偿、合理维权费用。

侵权赔偿的数额一般按照如下方式确定(1)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2)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3)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倍数一般为一倍以上五倍以下;(4)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法定赔偿。其中,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以及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优先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又优先于法定赔偿。

一、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

因权利人销售量的减少受多重因素的影响,如:市场因素、产品质量因素等,故而,在举证证明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时,不单单要证明销售量的减少,更需要证明销售量的减少与侵权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营业利润×专利贡献度。

营业利润=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增值税税金-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OR 销售收入×营业利润率。

专利贡献度一般由法院依据涉案专利的种类、稳定性、对产品影响等因素酌定。

PS:对于侵害整体产品中一零部件专利权时,会按照该零部件占整体产品的价值比确认专利贡献度,此时,权利人如果想获得更高的赔偿,应举证证明零部件的重要性,对整体产品的贡献很大。

二、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该计算方式也可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PS: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因掌握在侵权人手中相对难举证,可收集侵权人在官网、公众号公开的销售数据、线上平台销售的数据及库存、中标项目宣传的销售数据、专项审计报告的年度销售数据等,此项证据的举证可在尽力举证后,申请法院责令侵权人提供。

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计算公式同上,但营业利润的来源系侵权人处,可结合其官网宣传的产品价格、线上公开产品价格、公证购买产品价格、标书中公开产品价格、专项审计报告披露的价格等综合判断。

专利贡献度同上。

三、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专利许可使用费×(1-5)倍

专利许可使用费的采纳需要综合考虑(1)《专利许可合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2)实际履行;(3)许可方与被许可方之间无关联;(4)地域和时间范围相接近等因素。

倍数的确定一般由法院依据侵权人过错酌定。

四、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法定赔偿一般由法院依据专利权的类型、专利权的稳定性、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等酌定。

惩罚性赔偿是高于权利人实际损失的赔偿,一般由法院依据侵权人的主观故意程度以及是否以侵权为业、是否重复侵权、持续时间、侵权规模、是否存在举证妨碍等情节酌定。

PS:惩罚性赔偿依请求适用,不告不理。

另,在宁德时代诉二塔菲尔公司的一审判决中提到,《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此之前,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主张。

合理维权费用系权利人为维权所支出的费用,通常包括公证费、鉴定费、侵权产品购买费、律师费等,需由相应的票据和合同相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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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2020)最高法知民中357号、(2019)最高法知名终8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