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专栏普法专栏
一: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定义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是指侵害著作权人(即侵权人)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可见,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中侵权人可分为两类主体,第一类是网络用户;第二类是网络服务提供者。
二:侵权的材料收集
实践中,此类案件侵权行为较为隐蔽,但是随着网上销售平台的兴起,网上平台为一些侵权商家的产品推广进行了推波助澜,由此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特别是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不知不觉中商家销售的商品,很可能构成涉嫌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原告代理律师基本操作步骤:
1.以客户名义在被告淘宝,天猫店铺下单购买涉案商品;
2.针对购买和收货信息联系公证处公证(进行证据保全);
3.打印公证购买记录的截图以及商家产品销售的详情页;
4.通过诉讼维权,获得相应索赔.
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管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9号 )
第四条 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营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第五条 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9号)
第十五条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0〕20号)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
(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
……
若案件由北京市、广州市、杭州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则案件由北京市、广州市和杭州市知识产权法院专属管辖该案件
四:被告应诉抗辩策略(侧重点)
1.了解原告是否拥有相关产品的作品著作权等权属
2.被告的信息是否准确,店铺是否为自己经营
3.产品公证过程是否合法合规
4.侵权产品的销量,获利与索赔金额是否相符
5.其他方面
五:部分亲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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