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的要件: “接触”+“实质性相似”
案件来源:(2020)最高法民申4712号
近年来,知识产权类纠纷无论是数量还是金额都在增加,“飞跃上诉”制度也表明了最高院对知识产权纠纷的重视,今天就著作权案件作简单的分享。
基本案情:
张某某将《真想牵着你的手》歌曲分别于2010年11月16日、2010年12月13日、2010年11月22日上传在中国原创音乐基地“5SING”、“张某某—中华演出网博客”、“新浪博客”等多个网站。2011年5月31日,潘某某自行对《红尘情歌》申请作品登记。
再审申请人潘某某观点:
1.涉案歌曲《红尘情歌》有三个版本,二审判决推翻(2013)青民三初字第12号、14号和(2016)浙01民终2711号等民事判决对涉案歌曲《红尘情歌》创作时间等的认定不当。2.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潘某某发表过《红尘情歌》并因此获利,但是从2012年开始潘某某就一直在起诉涉案《红尘情歌》禁止其传播。3.一审、二审判决书有多处错误,自相矛盾,且二审法院存在隐匿证据的行为。4.本案是虚假诉讼。高某某串通张某某,虚构事实,故意将高某某列为被告,以规避管辖。5.潘某某未同意鉴定涉案歌曲曲谱,鉴定书认定抄袭的标准错误。6.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错误。张某某的歌曲《真想牵着你的手》抄袭剽窃歌曲《女人花》,二审法院未支持潘某某的鉴定申请,显属不当。7.二审法院判决潘某某赔偿12万元和4万元鉴定费无法律依据。8.张某某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已丧失胜诉权。
最高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潘某某是否侵害张某某依法享有的著作权;2.本案是否构成虚假诉讼;3.二审判决对赔偿额的计算和鉴定费用的处理是否正确。
(一)关于潘某某是否侵害张某某依法享有的著作权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根据高某某提交的20-2011-B-047号作品登记表,潘某某于2011年5月31日自行对《红尘情歌》申请作品登记,作品登记表所附曲谱的右上角注明“高某词潘某某曲”。且潘某某在(2014)青民三初字第14号案中亦主张其是该曲谱的著作权人。据此,一审、二审法院认定潘某某系涉案《红尘情歌》曲谱著作权人并无不当。(2014)青民三初字第12号判决、(2014)青民三初字第14号判决及(2016)浙01民终2711号判决均未对《红尘情歌》曲谱的完成时间进行认定。虽然潘某某主张其于2010年7月完成了《红尘情歌》曲谱,但其未能提交创作该曲谱相关的记录、底稿、原稿等证据予以证实。潘某某提到的其与高某某的QQ聊天记录,因系单方举证,在无其他证据佐证对话内容真实性的情形下,对该对话内容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在作品登记表上,潘某某填写的《红尘情歌》首发时间为2011年2月28日,对此词作者高某某亦认可。在潘某某未提交其他有效证据证明《红尘情歌》曲谱更早的完成时间的情况下,一审、二审法院相关认定并无不当。潘某某的相关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张某某将《真想牵着你的手》歌曲分别于2010年11月16日、2010年12月13日、2010年11月22日上传在中国原创音乐基地“5SING”、“张某某—中华演出网博客”、“新浪博客”等多个网站,潘某某具有接触该曲谱的可能性。同时,根据音著协字【2018】第0020号《回复》及《鉴定意见书》,《红尘情歌》曲谱与《真想牵着你的手》曲谱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二审法院认定潘某某构成侵权,并无不当。此外,潘某某还主张《真想牵着你的手》曲谱抄袭了《女人花》,但其未能提供初步证据证明,故二审法院对其鉴定申请不予支持亦无不当。潘某某的相关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本案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的问题
本案中,潘某某主张本案系虚假诉讼,但潘某某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张某某是否曾起诉过潘某某以及采取何种诉求,均系当事人对于诉权的选择。张某某是否本人出庭以及高某某所做陈述是否对潘某某有利,亦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为虚假诉讼的依据。潘某某的相关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二审判决对赔偿额的计算和鉴定费用的处理是否正确的问题
本案中,由于张某某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及潘某某、高某某的违法所得均无法查实,一审、二审法院综合《真想牵着你的手》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张某某为维权支出的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的赔偿额为12万元,并无不当。此外,张某某申请对《红尘情歌》曲谱与《真想牵着你的手》曲谱、《红尘情歌》曲谱与《爱你的歌》曲谱、《真想牵着你的手》曲谱与《爱你的歌》曲谱分别进行鉴定,共支付鉴定费用12万元,但本案张某某仅主张《红尘情歌》曲谱抄袭了《真想牵着你的手》的曲谱,故一审、二审法院判令潘某某负担4万元的鉴定费用,亦无不当。
此外,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潘某某在一审、二审期间均未提出,故本院不予述评。
笔者观点:
判断是否构成著作权的侵权,主要是“接触”和“实质性相似”这两大方面去做判断。本案中,张某某的《真想牵着你的手》网上发表时间是2010年11月16日,而潘某某对《红尘情歌》申请作品登记的时间是2011年5月31日,在作品登记表上,潘某某填写的《红尘情歌》首发时间为2011年2月28日。很显然,张某某的作品发表于潘某某之前,应当认为潘某某接触张某某的作品是具备高度盖然性的,满足接触的要件。在审理阶段,张某某提交了,音著协字【2018】第0020号《回复》及《鉴定意见书》,证明《红尘情歌》曲谱与《真想牵着你的手》曲谱构成实质性相似,满足了实质性相似的要件。满足了这两大要件,即可认定著作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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