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转让,是指专利权人将专利权转让给他人的一种法律行为。

  受让人通过转让取得该专利的所有权,以及基于所有权所产生的其他权利,包括起诉他人侵害专利权的诉权,新的专利权人有权对转让之后他人实施的侵害专利权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专利权在转让变更过程中发现他人侵权,该如何处理?

  专利法规定,转让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可见,专利权转让的生效时间是国家知识产权登记之日,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双方签订了转让合同但没有完成登记手续,该专利在法律意义上的专利权人仍是原专利权人,只有完成了登记手续并予以公告,专利权的转让才发生效力。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只有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才能对侵害专利权人提起诉讼或请求行政部门处理,因此专利权的转让是否发生效力决定了谁是起诉侵权人的适格主体。

  比如,A公司准备将其专利权转让给B公司,在转让过程中,发现了C公司实施了侵害专利权的行为,由于此时并未完成登记,仅A公司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C公司承担侵权责任,B公司没有起诉的权利,如果A公司考虑到由于C公司的侵权行为使自己遭受了经济损失,因此可以先暂缓专利权的转让,等与C公司的诉讼结束之后,再与B公司完成转让登记手续。为了不影响生产经营,在诉讼期间,A公司也可以和B公司协商,先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协议,暂时以许可的方式将专利技术方案供B公司使用,维权结束之后,再完成转让登记程序。

  另一种解决方案是,A公司可以与B公司在专利权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对于转让登记之前的侵权行为,A公司将诉讼的权利转移给B公司,这样在完成转让登记手续之后,B公司就享有对登记完成之前发生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对C公司的侵权行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2016)鄂民终1007号案件中,原告起诉被告一、被告二侵害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

  基本案情是,原告与案外人签订专利转让合同,并办理著录项目变更登记手续,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4年8月5日核发手续合格通知书。原告在2014年12月25日发现被告一销售侵害其受让专利权的商品,该商品从被告二购进,遂对被告一和被告二提起诉讼。

  经法院查明,涉案侵权产品是被告一在2013年10月12日向被告二订购。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一的行为构成侵权,但被告二的销售行为发生在原告取得涉案专利权之前,在专利转让合同对转让前发生侵权行为之起诉权利未约定,涉案专利原权利人也未明确同意由原告行使该权利的情况下,原告无权依本案被控侵权产品起诉被告二。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一停止侵权行为;驳回原告针对被告二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同样认为,对于转让之前的侵权行为,现权利人是否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要看原权利人与现权利人在转让过程中是否有明确约定,由于原告与案外人的转让合同中对此并未明确约定,故原告无权就其受让涉案专利前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利权在转让变更过程中发现他人侵权,主要的问题是针对不同时间点的侵权行为谁有权提起诉讼,一方面是要看起诉时的专利权人是谁,另一方面也要看专利转让双方是否对诉权有明确的约定,当然,还会有一些其他的情况,如果您想进一步探讨有关问题,欢迎联系、交流。

本文由北京知寰律师事务所黄继保律师、冯庆博实习律师整理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