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李 春)6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施行。
修改后的专利法于6月1日生效,其中第七十条赋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职能。《办法》系为落实该职能专门制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直接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给予权利人更多的选择,有助于加强专利保护。
《办法》适用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专利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所称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以下简称重大专利侵权纠纷)。《办法》第三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专利侵权纠纷:(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严重影响行业发展的;(三)跨省级行政区域的重大案件;(四)其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
《办法》规定,请求对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进行行政裁决的,应当符合第三条所述的情形,并具备四项条件: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明确的被请求人,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人民法院未就该专利侵权纠纷立案。
请求对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进行行政裁决的,应当依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交请求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同时提交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述情形的证明材料。请求符合《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同时指定3名或者3名以上单数办案人员组成合议组办理案件。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经批准,立案期限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请求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请求人不予立案,并说明理由。对于不属于重大专利侵权纠纷的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立案,并告知请求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请求处理。
《办法》第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于辖区内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认为案情属于重大专利侵权纠纷的,可以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行政裁决。
《办法》对办案人员应持有证件、可以行使的职权以及应回避的情形作出规定。根据《办法》,办案人员在调查或者检查时,可以行使的职权包括:询问有关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与涉嫌专利侵权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专利侵权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检查与涉嫌专利侵权行为有关的产品。
《办法》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将相关案件调查工作委托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复杂技术问题,需要检验鉴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应当事人请求委托有关单位检验鉴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处理,提出技术调查意见。相关技术调查意见可以作为合议组认定技术事实的参考。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办法》还对口头审理的程序、中止案件办理或者撤销案件、终止案件的情形作出规定。
作者:李春
来源: 中国市场监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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