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不首先构成犯罪,检察院依法监督公安机关撤案3354全国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典型事例卡某公司案

我希望我能凭借头脑、洞察力、精神、能力和它通常所说的勇气,告诉你们我该说的话。约翰f肯尼迪的想法。

——杰瑞·斯宾塞

一、案情简介

2018年5月,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向全国多地工商部门举报广州卡某实业有限公司在服装上使用“KM”商标,并以卡某公司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向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报案,南海分局于同年5月31日以卡某公司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立案。经侦查发现卡某公司在仓库存放约9万件有“KM”商标的服装,公安机关出动大量警力扣押了卡某公司这批价值1000万多的服装。

一夜之间,卡某公司陷入了经营危机,这批价值1000多万的服装是应季上市的服装,一经定罪处罚,不仅仅是公司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受到刑事处罚(一旦构成犯罪,即可能因“销售金额数额巨大”而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卡某公司将作为单位犯罪被判处罚金,除此以外,公司还将面临巨额的经济损失,企业上下四千多名员工都会受到经济牵连,多年以来苦心建立起来的服装品牌和业内影响力也将毁于一旦。

二、办案过程

卡某公司的法律顾问团队(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李伟相律师团队)在为公司提供以知识产权为主的民事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深知该案已经进入刑事侦查程序,需要得到刑事法律方面的专业律师支持的重要性,随后,公司正式委托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洪灿律师为其提供刑事诉讼阶段全方位的法律维权服务。至此,知识产权律师团队与刑事诉讼律师的跨专业跨律所的协同作战模式正式启动。

洪灿律师在接受案件委托以后,初步判断这是一起举报人滥用刑事打击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引发的刑事法律风险,鉴于相关各方对于商标使用法律权属具有重大的法律争议,洪灿律师会同公司的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团队认真研究案情,多管齐下: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依法认定我方具有在先所有权的申请,同时向公安机关提出解除扣押强制措施的书面报告和异议申请、就因不当扣押措施对公司造成的损失提起国家赔偿申请,向相关的侦查监督机关提交启动侦查监督程序的法律意见等。

三、辩护思路

由于案情复杂,时间紧迫,卡某公司被扣押的服装属于应季销售商品,一旦错过销售旺季,将造成巨大损失。洪灿律师根据三十年法律工作积累的办案经验,制定了以下辩护策略:

第一,迅速了解案件背景,查明公安机关立案的缘由,分析涉案“KM”商标的法律权属,主张卡某公司有商标在先使用权,收集卡某公司无罪的证据

北京锦某某企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2015年11月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KM”商标,使用在服装等类别范围,被驳回后于2016年11月再次申请在服装等范围内使用“KM”商标,2018年1月被核准,后锦某某公司授权北京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使用该商标。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向全国多地工商部门举报卡某公司侵权 “KM”商标,并且以卡某公司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向公安机关报案。

洪灿律师会同公司的知识产权专业律师团队,经过深入调查取证,审核卡某公司提交给律师的客观证据,得知卡某公司早在2013年3月就开始在服装上使用“KM”商标,并于2014年10月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该商标在服装、帽子等范围内使用,被驳回后于2016年6月再次申请在服装、帽子等范围内使用“KM”商标,2017年2月仅被核准使用在睡眠用眼罩类别,但是卡某公司继续在其生产的服装、帽子等产品上使用“KM”商标。经过律师团队分析,卡某公司对“KM”商标有在先使用权,卡某公司在2013年就开始使用“KM”商标,而锦某某公司在2015年抢注“KM”商标,从使用的时间先后和使用商标的目的上来看,卡某公司不具有假冒注册商标或者销售假冒的犯罪故意。

第二,快速形成辩护思路,律师发表无罪辩护的意见,并且协助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提交解除扣押手续的申请。

办案律师团队向公安机关出具了《关于不构成商标侵权的法律意见书》,发表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

1.卡某公司不具有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卡某公司对于“KM”商标由在先使用权:2014年,委托人独创设计了商标图案,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即享有著作权,且委托人于2014年10月30日向商标局递交了商标注册申请(35类),有商标局受理通知书等证据足以证明作品完成时间早于2014年10月,委托人依法享有“KM”商标图案著作权,享有法定的在先权利;

2.卡某公司不具有假冒注册商标的故意,投诉人注册商标明显是通过恶意抢注获得核准的,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3.卡某公司销售的带有“KM”商标的服装是卡某公司的自营产品,销售规模远远大于锦某某公司,卡某公司没有对外宣传自己生产的是锦某某公司公司的产品,没有侵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所保护的犯罪客体。

根据上述无罪辩护的意见,2018年6月1日,洪灿律师团队协助卡某公司向公安机关提交《关于请求尽快返还扣押财产的紧急情况报告》,希望公安机关重视卡某公司案件的无罪证据,尽快返还扣押扣押财物,并且尽快撤销案件。

第三、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信息公开,掌握核心无罪证据;同时协助卡某公司向工商局提交《关于请求制止恶意投诉举报的报告》,以获得中止刑事诉讼的依据。

1.兵贵神速,申请行政信息公开。

律师团队介入本案之后,积极提供法律服务,多次前往公安机关与承办警官沟通,了解本案立案侦查的具体缘由,并且掌握了报案人存在多次工商局投诉举报的行为。律师团队协助卡某公司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公开申请《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妥善处理广州卡某实业有限公司“KM”商标案件的函》(以下简称《函》),要求保障卡某公司的知情权。

广东省工商局于2018年6月14日向卡某公司进行答复,同意依依据卡某公司的申请公开《函》。根据此《函》的内容,广东省工商局认为“广州卡某实业有限公司“KM”商标使用行为属于在先正当使用,且第2198305 号……注册商标目前处于商标无效宣告审查中,对此系列涉嫌商标侵权案件应审慎处理,以避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由此,律师团队为卡某公司争取到了证明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关键性实体证据。

2.乘胜追击,向行政部门申请停止侵害行为

在掌握了关键无罪证据之后,律师团队立马协助卡某公司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关于请求制止恶意投诉举报的报告》。2018年6月22日,广州市工商局作出《关于广州卡某实业有限公司请求制止恶意投诉举报事项的答复》,答复内容为:“北京锦某某公司作为维权依据的第21983365号“KM”注册商标,目前处于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无效宣告审理程序中,该案件审理结果可能影响案件定性,为避免相关案件查处工作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据《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中止对案件的查处,待中止原因消除后,再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由此,律师团队为卡某公司取得中止本次刑事诉讼、依法返还扣押财物的关键性程序依据。

第四、在与侦查机关申请撤案无果的情况下,依法启动刑事立案监督程序,申请检察机关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根据《刑事诉讼法》,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可以长达五月之久,未采取羁押措施的刑事案件侦查期限将会更久,再加上检察院最长六个半月的审查起诉时间,从立案时间2018年5月31日算起,案件可能要到年底才能移送审查起诉,也可能第二年才能等到检察院作出是否认为卡某公司构成犯罪的指控。假如本案被动地等待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到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卡某公司被扣押的价值千万的应季服装将会迅速成为过季的贬值商品,这将给卡某公司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思及此,洪灿律师团队为卡某公司制定了立即启动刑事立案监督程序的诉讼策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根据此规定,洪灿律师团队为卡某公司撰写《关于卡某公司假冒注册商标案启动刑事立案监督的申请书》,并且整理附送了一整套厚实的无罪证据材料,前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递交申请书,请求检察院依法监督,依法组织听证会。

检察院受理后,涉及民营企业重大经济利益问题,立刻组织了听证会,一改“关门监督”为“公开监督”。在听证会上,在检察院的主持之下,让办案民警、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及卡门公司代理律师各方代表充分表达意见。洪灿律师在听证会上积极捍卫卡某公司的合法权益,据理力争,有理有据地发表代理意见,得到了行政执法机关的认可,获得了检察院的采纳。

四、办案结果

2018年8月9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关于刑事立案监督程序的《答复函》,认为卡某公司对于“KM”商标有在先使用权;“KM”注册商标权属存在争议,卡某公司是否构成民事侵权未有定论;卡某公司暂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或假冒注册商标罪。因此,作出“公安机关将本案立为刑事案件办理的理由不足,应撤销案件并将扣押物品发还卡某公司”的监督意见。

至此,耗时70余天的无罪辩护案件,最后以检察院作出撤销案件和返还扣押物品的监督意见告终。

卡某公司被扣押的服装没有过季,仍能应季出售,挽回了卡某公司上千万的经济损失。

2019年,本案“商标使用在先不构成犯罪,检察机关依法监督撤案——卡某公司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入选了广东省检察机关十大保护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在广东省检察院网站2019年度广东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予以公示。

2019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展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全国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该案因为运用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对立案侦查活动的监督权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突出效果,被列为全国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年度典型案例。

五、律师心得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侦查阶段,卷宗材料都是对外保密的。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侦查所取得的被害人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以及相关的书证、物证等,律师都没有查阅的权利。在这个阶段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律师能够掌握的证据材料只有当事人的辩解以及委托人手上持有的书证或物证,无法对公安机关用于指控犯罪的证据提出有针对性的质证意见。

在案件罪与非罪的定性方面,洪灿律师团队组织了知识产权方面的民事律师对属于案件争议焦点的民事权利归属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且形成了明确的法律意见,体现了洪灿律师不仅仅能充分发挥术业有专攻的优秀刑事诉讼能力,还具有借助知识产权细分领域专业律师综合作战的协同能力,穷尽刑诉法、民法、行政法等一切法律赋予的权利,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从民法的角度去论证清楚卡某公司对于涉案商标具有在先使用权,通过行政法的程序申请行政信息公开,获取对当事人有利的程序证据,从而奠定了本案进行无罪抗辩的基础。

在侦查阶段,在无法阅看到公安机关侦查案卷材料的情况下,律师团队善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取得了广东省工商局的行政答复,进一步证明卡某公司对于涉案“KM”注册商标确实有在先正当使用的事实。紧接着又通过申请广州市工商局介入本案,为中止刑事诉讼取得工商局明确答复的法律支持,可谓是出奇制胜之良策。

在取得有利于卡某公司的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文件之后,律师团队果断启动刑事立案监督程序,在检察院组织的听证会上,全面展示并解读我方自成体系的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充分表达我方无罪应撤销案件的法律主张,取得公安机关撤销立案并且返还财物的监督意见,捍卫了民营企业的诉讼权益和财产权益。

在突如其来的刑事风险面前,洪灿律师团队协同跨专业、跨领域的律师资源,运用了刑法、刑诉法、民商法、行政法等不同门类的法律知识与办案实践经验,为一家卷入刑事法律风险的民营企业提供了优质高效的刑事危机综合解决方案。

洪灿律师简介:

洪灿律师,祖籍湖南,在法院工作十年,原国家首批等级制法官。先后担任深圳仲裁委仲裁员、深圳互联网金融商会总法律顾问、信达律所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律协证券基金期货法律专业委员会高级顾问、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华律网上市公司刑事风控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等职。

业务领域:

1. 公司股权与投融资:洪灿律师在股权架构设计、投融资并购法律实务方面拥有丰富经验,帮助多家企业制订完善了股权架构及股权激励计划,策划参与了多起股权并购案。

2. 常年法律顾问与企业法律风控:作为庭立方的核心导师,洪灿律师潜心研究企业风控产品及实战应用场景,遍布全国的律师学员可为企业家提供全域覆盖的法律风控服务。

3.刑事危机解决与刑事辩护:洪灿律师专注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八章罪名的辩护,在企业家刑事危机综合解决、商事犯罪及泛职务类犯罪辩护领域持续深耕,帮助多家拟上市公司成功化解重大刑事危机。